韩顺[网友评论]

跟帖时间:2015-05-30 19:43:12
北京盈动力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涉嫌非法期货交易、非法集资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自 2013 年成立以来,利用电视传媒、互联网等公开媒体虚假宣传,慌称该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拥有北京市政府批文的国家级交易所,与上海货期货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齐平,在全国各地招商,发展会员及各级代理商。北商所、北京盈动力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商相互勾结,在全国各地大肆行骗,打着“现货白银” “现货铜”的幌子,以高额回报(月回报率不低于 30%)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做市商模式,通过购买或租用带有后台的交易软件与全国各地客户对赌。 其利用“现货白银”
“现货铜”的标准化合约,面向全国不特定人群采取公开、集中交易方式,采用低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低于 10%)高杠杆手段、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限制最大持仓量,未来交付、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模式,其交易特征完全符合期货交易模式和特征。各交易商交易不以实物交割转换实物所有权为目的,不是促进商品有效流通,而是以易目的要件一致,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北京盈动力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非法期货交易,应该被依法取谛,全国各地法院已将此种利用“现货交易”定性为非法期货交易
陈淑华[网友评论]

跟帖时间:2015-05-27 17:24:24
相信国家一定会来收拾这些骗子公司。包括辽宁东北亚贵金属交易所107号会员单位下的大连汇银聚金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徐高春[网友评论]

跟帖时间:2015-05-26 16:14:35
一个局外人的建义: 可以像这位朋友一样。

江苏达奥电子 法人 乐磊 13951821743 大骗子无赖人渣

http://www.11315.com/ac/c/1421472532507



南京曼瑞科技 出资人 乐磊 13951821743 大骗子无赖人渣

http://www.11315.com/ac/c/1419507345281


   先到公安备案登记,才是合法方式。

   大家说对不??

   或大家有何其它更好的方法??
李林洁[网友评论]

跟帖时间:2015-05-12 14:16:48

违反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1、关于重庆警方破案的报道    (重庆警方已对此类案件定性为网络诈骗!)
http://money.163.com/15/0508/20/AP4C6O2V00253B0H.html
 2、南宁市金融办提醒投资者需防范非法交易场所投资风险
李林洁[网友评论]

跟帖时间:2015-05-11 19:32:22

一项交易行为如果同时符合前述形式和实质上的要素,即可认定为期货交易。

  从以上认定标准来看,是否为非法期货交易不仅仅是遵循国发38、国发37号文”六不准“,而是更多地从交易行为的功能、意义出发,是否服务于实体产业、是否以转移商品所有权为目的为判断要素。笔者认为,交易模式并没有好坏之分,标准化合约交易也非期货交易的专属,强化实体支撑、坚持服务于实体才是认定标准的核心要素。此次对期货标准的认定,笔者认为,给行业注入了正能量,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望脱离实体、背离实体的交易场所转型现货,服务现货,也望政府相关部门尽快为行业正名!  

李林洁[网友评论]

跟帖时间:2015-05-11 19:32:01

北京市某人民法院首次明确非法期货的认定标准

非法期货认定标准:同时具备两种情形

  在近期一起投资者状告投资公司的诉讼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首次明确了非法期货的认定标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应当从两方面来进行判断是否构成期货交易。

  一是形式上是否构成期货交易,形式的判断要素包括:标准化合约、公开交易、集中交易、未来交付、以保证金做担保、以对冲方式完成交易则为期货交易。二是实质上是否构成期货交易,实质上的判断要素包括:交易的目的并非转移商品所有权,而是期望在价格波动中赚取差额利润;交易功能并非促进商品流通,而是套期保值、发现价格和投资管理。

李林洁[网友评论]

跟帖时间:2015-05-11 14:45:10
四、如何处理这种“交易模式”的问题交易所
如果要修改这种吃人的“伪做市商”制度,仅仅完善交易的周边环节(如资金托管、结算清算等)是隔靴搔痒、根本没有触及到交易制度本身;如果仅仅减少交易手续费、点差、隔夜费,也仅仅是做了量的改变而没做质的变化。
这种吃人的“伪做市商”制度,不能用“修改”二字了,必须完全否定和停止!
也只有彻底否定这种虚假的“金融创新”、彻底停止这种欺诈式以攫取客户财富为唯一目的的“赌场交易所”,才能杜绝新型经济难民的继续产生,也才能清理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

已经发生巨额亏损的近百万人(很多倾家荡产、老无所依),如何讨回公道!?
李林洁[网友评论]

跟帖时间:2015-05-11 14:44:04
三、关于地下黑盘
问题交易所往往自诩自己的出现压制了曾经在国内泛滥的“地下对赌黑盘”等非法交易平台,对国家的贡献十分巨大。
这是彻头彻尾的谎言!
实质上,问题交易所就是套用了政F信誉和政策的“地下对赌黑盘”。
1、问题交易所的交易机制与 “地下对赌黑盘”完全一致。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问题交易所所做的创新仅仅是把软件开发和运维、报价、资金管理等外围的事情由所谓的交易所来执行,每一个会员依然按照以前的对赌方式开发和榨取客户,这在交易机制上实质上就是集中式的“地下对赌黑盘”平台。
并且,这种集中的平台因为套用了政F信誉和背书、因为鼓动了银行为其提供资金服务、因为同一设立了对客户严重不公平的交易制度,所以,比以前的“地下对赌黑盘”等非法交易平台更加具有欺骗性和欺诈性!
2、问题交易所体系内的各色老板,很多都有“地下对赌黑盘”的经历
根据媒体报道,问题交易所体系内的方方面面的老板或管理人员,是以前 
“地下对赌黑盘”的主力,有些甚至是整个公司仅仅换了一个名字。
这些人惧于政府对黑交易盘的打击,转而忽悠政F及国企成立这些问题交易所,以使他们自己能继续开展黑盘交易。
3、问题交易所的出现,助长纵容了新的“地下对赌黑盘”出现
正式因为问题交易所不仅没有被取缔、反而被地方政F庇护,近几年新的“地下对赌黑盘”平台才纷纷效仿,以金融创新的名义在全国各地遍地开花,形成了问题交易所/中心更加泛滥的局面。
李林洁[网友评论]

跟帖时间:2015-05-11 14:43:10
二、极端行情爆仓问题
有人说,客户的亏损是自己没做好交易完成的,比如在行情剧烈波动期肯定有大批的客户亏钱甚至爆仓,所以这些人不是被骗的。
这种说法和认识仅仅看到了局部问题和表面问题,没有从整体和系统角度看问题,故也是错误的。
首先我们还是使用媒体的例子。如果价格一年之内一直不变,按照一般情况客户不会大亏更不会爆仓,会员和客户相安无事。但实际情况是这种情况下客户也注定亏大钱!亏钱的根源就是那个隔夜费。
以交易保证金5%、隔夜费万分之1、客户每天半仓交易过夜计算,客户平均每天支付的隔夜费是实际总资金的千分之一,一年总计支付的隔夜费是实际总资金的73%!就是说,这种交易制度下,即时没发生价格剧烈波动、即使价格一年内一点都没变,客户也要向自己的交易对手支付自己实际资金的73%!这部分钱这还没算上客户需要缴纳的交易手续费、点差等费用。作为一个整体,客户能挣到钱么?会员能亏损吗?
其次。那些中介和业务员专门忽悠没有任何相关知识和经历的居民来参加交易,并往往在价格发生剧烈变化时鼓动这些人满仓交易。即使客户能赌对几次并挣到赢利,但只要发生仅仅一次亏损在保证金交易制度下这些客户就血本无归。
可以这样描述这种交易制度:钝刀子(正常价格波动时,高昂的交易手续费、过夜费等)一块一块地割肉、让客户日积月累地大量失血,从而保证作为一个整体,客户必然大比例亏损、会员必然大比例获利;快刀子(价格极端波动时,鼓动客户满仓交易)直接屠杀客户,一次爆仓即让客户血本无归、亏完钱离场!
所以说,价格剧烈波动期客户大批亏损爆仓,不说明这种交易制度没有问题,反而更加说明这种交易制度给了中介和业务员攫取客户钱财的有力武器。
李林洁[网友评论]

跟帖时间:2015-05-11 14:42:19
其他问题:

一、大数定理规律和欺诈性交易制度 

也有人说,这种高杠杆的交易,从统计规律看交易者亏损的概率就大于90%,所以大多数客户亏钱是正常的。
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
在公平的交易制度中,如果使用杠杆交易,每个人都面临90%亏损的可能,每个人是否能属于那10%是一个不确定性的事件,每个人都要依靠自己的判断和交易来挣得自己的盈利并承担亏损。就是说,在公平的交易制度下,谁亏谁盈是一个不确定的事情。
但在国内的一些问题交易所中,存在两个群体:客户群体、会员群体。在不公平的交易制度保护下,会员群体可以稳稳地获得赢利,为一个整体享受100%挣钱的概率!而客户作为一个整体面临100%的亏损概率。就是说,在这里谁亏谁盈已经由不公平的交易制度提前安排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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