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度企业质量信用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9-12-19 10:28     相关链接:    

关于做好2015年度企业质量信用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


质检质函〔201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推进企业建立质量诚信自律机制,2013-2014年,质检总局联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连续两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动员企业主动发布企业质量信用报告,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在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积极推动下,主动发布企业质量信用报告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社会影响力持续扩大,在引导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提高企业质量诚信意识和质量法制意识,推动社会公众监督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继续做好2015年度企业质量信用报告的有关工作,推动建立企业诚信自律的长效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推动企业做好质量信用报告的发布

2014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大力推动、引导下,全国发布企业质量信用报告的企业数量是2013年的2.7倍。其中,上报数量超过50家的有陕西(142篇)、山东(122篇)、新疆(103篇)、内蒙古(62篇)、河南(57篇)、广东(50篇)等(见附件1);通过专家评审,报告质量较好的有吉林、宁夏、江苏、浙江、河北、上海、安徽等。

2015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再接再厉,加强组织和协调,积极动员、引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企业,参照《企业质量信用报告编写指南》(GB/T31870-2015,见附件2),编写并主动向社会发布企业质量信用报告,勇于树立企业形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始终坚持企业自愿原则,鼓励、引导企业自主发布信用报告,不强派任务,不硬性摊派,不给企业增加负担。要根据企业需要,适时指导、帮助企业按照《企业质量信用报告编写指南》正确编写,提高信用报告的质量。

二、加强企业质量信用报告的推广和应用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结合正在全国推广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工作,将标准自我声明与企业质量信用报告紧密结合,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的自我披露。要积极探索把企业质量信用报告纳入企业质量诚信考评体系,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探索在行政审批、年度审查、政府质量奖励、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等工作中,使用企业质量信用报告,对守信企业予以优待。要加大对优秀企业质量信用报告的宣传推广,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扩大企业质量信用报告对企业、社会的影响。

三、加强企业质量诚信工作的宣传和引导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联合新闻宣传、行业管理等部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的作用,以全国“质量月”等活动为载体,搭建企业质量信用报告的多方位展示平台。通过公开企业质量信用报告,鼓励企业展示自我,树立形象,大力宣传重质量、讲诚信、守承诺的企业,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环境,引导企业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不断提高质量水平。

四、做好典型企业质量信用报告的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向质检总局推荐企业典型报告。请各单位于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推荐的典型报告(电子版,word或pdf版本)报送至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经评审认定的典型报告,将在质检总局政府网站予以公开展示,并适时通过组织发布会、研讨会等形式,推广典型报告,扩大企业影响。

本项活动仍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作为具体技术指导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活动组织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向企业乱收费。

典型报告报送联系方式:

(一)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联系人:邱丽君

联系电话:010-82262048

邮箱:qiulj@aqsiq.gov.cn

(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联系人:周莉

联系电话:010-58811731。

邮箱:zhouli@cnis.gov.cn

附件:1、2013-2014年各地开展企业质量信用报告工作情况统计表.docx

     2、企业质量信用报告编写指南.docx

                                                                                            质量管理司

2015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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