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2017年工作指南》的通知

2019-12-19 15:23     相关链接: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2017年工作指南》的通知

质检办通〔2017〕264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2017年全国质检工作会议要求,协同推进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不断夯实信用信息基础作用,强化质量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有效促进质量提升。总局制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2017年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7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

2017年工作指南

一、工作依据

依据质检总局对进出口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和分类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二、工作目标

协同推进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不断夯实信用信息基础作用,强化质量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有效促进质量提升。通过统一的信用管理平台对进出口企业联合实施信用管理,包括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评级结果应用、监督管理等内容。

三、信息采集

(一)企业信息来源:信用管理平台涵盖检验检疫监管的各类企业,通过企业管理系统自动导入。

(二)信息采集原则: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条目及信用等级评定规则》进行采集,信息采集条目的具体内容、分值和评定规则由各业务司局根据监管需要提出,总局统一制定发布。

可以自动采集的信用信息,由信用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通过信息共享自动采集;需要人工判定的,由系统自动采集后,再进行人工判定。

不能自动采集的信用信息,由信用信息发现部门进行人工采集。

(三)企业责任认定:被采集企业明确的,直接对企业采集信息;被采集企业同时涉及服务网点和收发货人的,按检验检疫机构确定的责任企业进行采集。进境交通工具、运输设备检疫不合格、行政处罚等涉及责任主体尚未纳入信用管理平台的,应将责任主体纳入企业管理系统后再进行采集;不适合纳入的,可不采集。

(四)一次采集原则:同一企业的一次失信行为涉及多条信用信息条目的,应按照对应分值标准最高的信息条目进行采集。

(五)采集部门:

1. 企业基本信息,由企业管理系统自动导入;

2. 行政处罚信息,由结案部门采集;

3. e-CIQ主干系统中的不合格信息,由信用管理平台自动采集。需要人工确认的,报检环节登记的,由检务部门确认;施检环节登记的,由施检部门确认;

4. 检验检疫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由发现部门采集;

5. 外部门输入信息,由第一接收部门采集;无第一接收部门的,由企业备案地检验检疫机构采集。

(六)采集时限:发现并查实企业失信行为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采集。

(七)填制要求:每一条信用信息,应保证填制内容完整、逻辑清晰,同时须填写相关业务关联号。企业信用信息涉及报检员责任的,应在采集信用信息时一并录入报检员备案号。

1. 报检类差错、检验检疫不合格信息:须在“业务关联号”一栏填写报检号/证书号;

2. 行政处罚信息:须在“业务关联号”一栏填写处罚文书号(案件编号),有报检号/证书号等关联号的,在详情填写报检号/证书号;

3. 其他检验检疫日常监管信息:有报检号、处罚文书号的,须在“业务关联号”一栏填写报检号、处罚文书号,否则“业务关联号”一栏保持空白,进行“保存”操作时,由信用管理平台自动编号,编号规则为“J+6位机构代码+8位年月日+3位流水号”;

4. 其他监管部门及社会评价信息:“业务关联号”一栏保持空白,进行“保存”操作时,由信用管理平台自动编号,编号规则为“W+6位机构代码+8位年月日+3位流水号”。

(八)信息告知:对触发降级、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等动态管理的企业,须在实施降级、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前书面告知企业。

四、企业等级评定

(一)企业信用管理平台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在周期评定或动态管理时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自动初评。

(二)各直属局相关业务部门应组织或授权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自动初评后5日内对所辖企业的信用初评结果进行确认。如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调整并不迟于自动初评后10日内完成,具体调整规则由各业务司局制定。

(三)加强重点企业评级管理,可以建立重点企业升降级档案、支持服务档案和降级约谈档案(电子档案),并开展相应管理工作。重点企业范围由各业务司局确定。

五、结果应用

(一)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分类监管的基础,针对不同信用等级企业制定公布审批许可、申报放行、检验检疫、日常监管等方面的差异化检验检疫措施。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做好不同信用等级企业差异化检验检疫措施的跟踪落实,发现执行不到位的,应及时向主管业务司局反馈。

(三)总局各业务司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大力推进与其他监管部门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共用,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措施,实现质量安全共治。

六、监督管理

各直属局应建立年度、半年、季度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督查和自查制度,确保企业信用管理有效实施。在《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要求的基础上,监督管理还包括:

(一)各检验检疫机构是否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方面的人员配置,是否开展业务培训,提升一线人员的业务能力。

(二)各检验检疫机构是否按要求实施信用信息采集并及时审核;是否按规定调整企业评级结果;是否对触发动态管理的企业实施相应动态管理;是否跟踪落实差异化检验检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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