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4-05-06 14:48     相关链接:最高人民检察院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2014-4-17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http://www.spp.gov.cn/tzgg1/201404/t20140430_71583.shtml

  • 【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14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4月1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4年4月1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强迫借贷案件法律适用的请示》(粤检发研字〔201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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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能余[网友评论]

跟帖时间: 2015-05-14 18:15:58.0

检察系统是青天大老爷,依法治国作出重大贡献!全国人民应该爱戴检察官,最讲法制的就是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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