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05-13 15:15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    

  •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2014-4-4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n2226/n2271/n2272/c689510/content.html

  • 【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 



  为在出口退税工作中积极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切实解决纳税人的出口退税问题,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税务总局决定,对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情形且未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口退(免)税申请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举证材料。 
  二、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和按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提交的出口退(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复审;省国家税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的此类出口退(免)税,如有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规定审核处理。 
  三、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委托出口的货物,如果委托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在2014年3月15日前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且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但由于节假日等原因,未及时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4年4月10日前,将信息读入至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并按规定审核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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