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办法》第五条明确了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如“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节严重的,都在此列。
对上述行为,《办法》规定,除了依法查处外,还将在本级人社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当地主要报刊及电视等媒体公布,并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实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是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重要措施。
虽然目前我国已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发布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开展了社会公布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是,这项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标准不够统一、公布不够规范等问题。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的举措,有利于切实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督促和引导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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