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颁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涉及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籍管理、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学业证书管理、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等多个方面,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将对全国3000多万在校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带来重大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的新变化,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9月1日起实施)与当今高等教育改革、促进创新创业、依法治校、提高质量等新要求有所滞后。
近年来,大学生失信行为、思想道德素质下降的现象屡见不鲜,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考试作弊、代考替考、迟到旷课、论文造假、骗取助学贷款等,凸显较深的“诚信危机”。这与社会缺乏诚信道德氛围,传统人文教育缺失,重智轻德,学校诚信教育制度滞后及大学生的个人修养不足等有直接联系。
此次新《规定》出台,是贯彻落实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高等教育工作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突出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考虑,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现实问题以及司法判例的基础上,对原《规定》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更有利于对大学生的管理和服务。
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进行,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标准规范,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规定》第二十条就此明文规定:“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诚信是世人广泛推崇的美德,是经济发展的灵魂。“小成在智,大成在德。”大学生是国家重点培养的后备人才,是祖国建设事业的接班人,应当具备诚实守信的美好品质。唯有如此,才能肩负时代赋予的重任。
惩戒不是目的,培树诚信意识,以诚信素养接受社会的选拔和检验,才是最终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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