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7-04-20 09:24     相关链接:湘政发〔2017〕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完善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深入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覆盖全省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机制,为信用联合奖惩打下坚实基础,并在政务、个人及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发挥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能够满足信用信息记录全覆盖,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时共享的需要。到2020年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有效运行,全社会守信践诺意识显著增强,以信用为核心的社会治理监管新机制基本建立。


  二、重点任务


  (一)夯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基础。


  1、构建信用信息报送清单编制和更新机制。省发改委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完善湖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数据报送清单,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及责任,实现信用信息规范化记录、电子化储存。各相关部门负责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完成本级政府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强化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编制和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更新的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按要求报省发改委备案汇总。(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2、完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完善省、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本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快建立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归集整合行业信用信息,不断完善系统功能。强化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市州平台、行业平台的互联互通,构建覆盖全省各行各业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网络体系。进一步规范信息报送内容、拓展信息报送单位,更好发挥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共享查询、公开公示、联合奖惩等方面的核心作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政府金融办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3、加强规章标准制度建设。积极推动信用信息管理的地方立法工作。推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重点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药品采购、产权交易、矿业权交易、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领域取得突破。在机动车驾驶、环境保护、节能监察等领域制定出台专门制度,逐步形成覆盖相关行业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应用制度体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和使用以及联合奖惩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体制机制,重点在政务诚信、个人诚信、电子商务诚信等领域取得突破。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加快现行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清理和修订工作。研究制定行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明确监管事项、分类标准、奖惩措施、操作流程、公示渠道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标准体系,研究制定企业信用报告、跟踪报告格式标准文本以及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等。(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有关单位)


  4、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充分发挥省、市州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枢纽作用,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信用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各级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共享平台。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共享和应用机制。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建立电子商务平台信用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要求,切实做好"7天双公示"工作,并及时归集到"信用湖南"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示相关涉企信息。推动司法部门通过"信用湖南"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各级各部门应将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到项目许可、资质认定、财政资金拨付、招标投标等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覆盖全部行政管理事项,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1、多渠道选树推介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A级纳税人、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通过"信用湖南"网站、政府网站等多种途径公示推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性或专项性信用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培育诚实守信典型。(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2、探索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的申请材料和法定程序来确定行政许可审批的"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3、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扶持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主体。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激励措施。在政府举办的各类会展、峰会、银企对接等活动中,优先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4、优化诚信示范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示范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长沙海关等有关单位)


  5、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信易审"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省发改委等有关单位)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1、对重点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用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以下严重失信行为: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与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投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安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


  2、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下列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金融办、省商务厅、省工商局、湖南银监局、湖南保监局、湖南证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单位)


  3、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严重失信主体的信用信息披露,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黑名单等信息及时在"信用湖南"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相应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旅发委、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省工商局等有关单位)


  4、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强制退会等惩戒措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农委、省民政厅等有关单位)


  5、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民政厅、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等有关单位)


  6、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强化全省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行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等有关单位)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1、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全面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通过各级信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各级信用门户网站要为联合奖惩实施部门提供便利的查询和信息共享服务。实施部门要切实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奖惩措施。(责任单位: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湖南证监局等有关单位)


  2、实施行业协同和跨地区联动。鼓励各地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行业协同和跨区域联合激励与惩戒。积极推进与国家有关部委以及其他省区市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加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与惩戒的合作机制。(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单位)


  3、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红黑名单在本地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的同时,应同步推送到"信用湖南"网站公示。在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供政府部门参考使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单位)


  4、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区域行业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报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建立本区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清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的措施。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两类措施清单,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等有关单位)


  5、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明确信用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对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经相关部门认定后,适度调整联合惩戒期限。(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等有关单位)


  6、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要在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20日内核实,并对错误信息进行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体制机制,落实人员力量、经费等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或措施,明确工作目标、落实任务、完成时限等,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汇总报送工作落实进展情况。(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诚信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以诚信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使诚信价值准则深入人心,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要加大对守信典型的宣传和对失信典型的曝光力度。加强重点人群的职业道德建设。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在全社会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环境。教育机构和共青团组织等要加强对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教育,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培训。(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鼓励先行先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各项制度,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行业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重点领域开展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


  (四)实行跟踪问效。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构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督导考核机制,在现有月度通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通报奖惩作用。要将信用联合奖惩实施情况纳入省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畴,对部门信用联合奖惩的应用、公示、反馈等情况进行考核,并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地区和单位,采取通报、督促整改和约谈主管负责同志等方式,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单位)

 文章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官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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