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在全国率先启动社会信用地方立法

2016-12-30 09:20     相关链接:东方网    

    东方网12月28日消息:上海在全国率先启动社会信用地方立法,《上海市社会信用立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在备受关注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以及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等方面,条例草案均有相关条款重点予以了明确。

  条例草案划定市场行为的“底线”,指明禁止采集范围。根据规定,信用服务机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采集市场信用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应经自然人同意并约定用途,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依法公开的信息除外。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除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外,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对于特别惩戒的范围,条例草案规定,信息主体存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贿赂、逃税骗税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等五种情况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可采取特别惩戒措施。

  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也是此次条例草案的亮点。根据规定,自然人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个人信用报告。信息主体失信信息查询期限为五年,超过查询期限的失信信息不再提供查询。信息主体在其失信信息查询有效期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原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出具书面信用修复记录证明的,市信用信息平台应当将其失信信息从平台查询界面删除。但严重失信行为将不适用修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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