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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文书号 处罚名称 处罚机关 处罚决定日期
津市监执质罚﹝2024﹞3号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01-22
津南环罚字﹝2022﹞20号 2022年7月4日,天津市津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于7月5日进行调查询问。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水性涂料、油性油漆生产,主要工艺为研磨—搅拌—成品。你单位有生产车间1个,内有搅拌机3台,研磨机4台,涂料实验室一个,研磨、搅拌和涂料实验室共用一套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废气治理设备。根据你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112735444657U001U)显示你单位废气排放口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的规定设置废气排放口的采样平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 天津市津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2-09-28
津南环罚字﹝2022﹞19号 2022年7月4日,天津市津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于7月5日进行调查询问。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水性涂料、油性油漆生产,主要工艺为研磨—搅拌—成品。你单位有生产车间1个,内有搅拌机3台,研磨机4台,涂料实验室一个,研磨、搅拌和涂料实验室共用一套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废气治理设备,根据你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112735444657U001U)显示废气自行监测的要求为“挥发性有机物等手工监测采样方法及个数为非连续采样至少3个”,经调取你单位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A22041501Y)及《有组织废气气态污染物现场采样记录》显示采样频次为1个,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天津市津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2-09-28
津南环罚字﹝2022﹞10号 022年7月4日,天津市津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于7月5日进行调查询问。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水性涂料、油性油漆生产,主要工艺为研磨—搅拌—成品。你单位有生产车间1个,内有搅拌机3台,研磨机4台,涂料实验室一个,研磨、搅拌、和涂料实验室共用一套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废气治理设备。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建立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台账,未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天津市津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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