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文书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机关 | 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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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宁市监苗处罚﹝2023﹞14号 | 经核查,当事人共生产福贵宝牌小磨芝麻香油(净含量:105ml、产品名称:小磨芝麻香油,产品标准GB/T8233,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3/03/01,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12022102257,制造商:天津市聚福油脂有限公司)108瓶,其中2023年03月02日出库4瓶用于出厂检验,2023年03月04日出库100瓶(5箱)向四平市宝福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销售,售价为5元/瓶,剩余4瓶用于产品留样,并未对外进行销售。该商品货值金额(去除用于留样和出厂检验)共计500元,销售收入共计500元,生产成本共计446.8元,违法所得共计53.2元。当事人共生产福贵宝牌小磨芝麻香油(净含量:130ml、产品名称:小磨芝麻香油,产品标准GB/T8233,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3/05/03,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12022102257,制造商:天津市聚福油脂有限公司)208瓶,其中2023年05月03日出库4瓶用于出厂检验,2023年05月04日出库4瓶用于留样并未对外进行销售,2023年05月06日出库200瓶(10箱)向四平市宝福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销售,售价为5.5元/瓶。该商品货值金额(去除用于留样和出厂检验)共计1100元,销售收入共计1100元,生产成本共计995.6元,违法所得共计104.4元。当事人共生产福贵宝牌小磨芝麻香油(净含量:180ml、产品名称:小磨芝麻香油,产品标准GB/T8233,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3/05/03,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12022102257,制造商:天津市聚福油脂有限公司)108瓶,其中2023年05月03日出库4瓶用于出厂检验,2023年05月04日出库4瓶用于留样并未对外进行销售,2023年05月06日出库100瓶(5箱)向四平市宝福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销售,售价为7.5元/瓶。该商品货值金额(去除用于留样和出厂检验)共计750元,销售收入共计750元,生产成本共计678元,违法所得共计72元。上述三种规格福贵宝牌小磨芝麻香油货值金额共计2350元,销售收入共计2350元,生产成本共计2120.4元,违法所得共计229.6元,执行标准均为GB/T8233,但产品标识中均未标注产品质量等级。 |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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