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文书号 处罚名称 处罚机关 处罚决定日期
津市监执罚﹝2021﹞198号 2021年7月至2021年8月,当事人通过向个人购买的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名单,并拨打电话联系名单上记录的消费者,邀请消费者到其单位进行教育培训咨询。当事人收集使用的消费者信息共计318条,无相应被收集信息的消费者同意或授权的记录,也无相应的“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上述行为满足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的构成要件。 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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