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本市监处字〔2020〕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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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本溪四勇食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21050000503148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兴君 |
违法行为类型 | 近期,我局收到4份本溪四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熟食的检验报告,分别为2020年6月1日生产的哈尔滨风味红肠,2020年6月23日生产的哈尔滨风味红肠,2020年6月11日生产的挂炉烤肠,2020年8月8日生产的通脊火腿肠,经抽样检验,制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产品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食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经集体讨论决定: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4863元,罚款10000元,合计14863元,上缴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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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一、罚款:1万元。二、没收违法所得:0.4863万元。三、责令改正。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24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1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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