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汉滨﹝消﹞行罚决字﹝2021﹞00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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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陕西泸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61240010001569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平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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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陕西泸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人员密集场所,在2021年2月1日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单位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党志德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此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2021〕第0001号、《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2021〕第0002号(复查)、党志德和田元齐的询问笔录、违法事实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陕西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编号010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党志德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汉滨区消防救援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2-04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0.05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汉滨区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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