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富平市监工商处字〔2018〕第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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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富平县钢厂兴宝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号 | 61052810000166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禹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7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将营业执照正本悬挂在主要办事场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富市管责改字【2017】第0412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18年1月2日前改正;2018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改正复查时,当事人仍未将营业执照正本悬挂在主要办事场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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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行政罚款人民币400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3-23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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