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工商案字〔2014〕第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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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宝鸡惠民乳品(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61032110000238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姜勤让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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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4-10-16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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