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遂射工商处字【2015】第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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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射洪龙辉食品加工厂 |
注册号 | 51092200002453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邬龙辉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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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该企业营业执照。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射洪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5-11-03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射洪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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