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阿克苏税稽罚〔201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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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新疆疆南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号 | 65290003000046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乃比江·吐送巴克 |
违法行为类型 | 新疆疆南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取得乌鲁木齐兴灿高翔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99890.60元,税额67981.40元,于2017年10月进行认证并申报抵扣。2018年1月阿克苏市国家税务局以失控发票将此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留,该公司于2018年1月进行补充申报,将该笔进项税额转出。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上述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经检查人员核实,你公司于2017年6月从乌鲁木齐鼎鑫恒业保温管厂尹中安处分两批购进螺旋焊管,以转账和现金的方式付清运费,货物交易完成之后,乌鲁木齐鼎鑫恒业保温管厂尹中安提供了4份开票方为乌鲁木齐兴灿高翔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新疆疆南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乌鲁木齐兴灿高翔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恶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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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19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50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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