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州国稽罚〔2017〕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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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中国外运阿拉山口公司 |
注册号 | 65270000500006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滕新华 |
违法行为类型 | (一)2013年至2015年,你公司在“管理费用/折旧费”科目中直接列支用于职工福利的宿舍楼、餐厅、蓝球架、健身器材(一批)、海尔冰箱、冰柜、康佳电视55寸的折旧费用共计198,998.26元,并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直接进行了全额扣除。其中,2013年度在“管理费用/折旧费”科目中直接列支56,274.2元;2014年度在“管理费用/折旧费”科目中直接列支73,443.19元;2015年度在“管理费用/折旧费”科目中直接列支69,280.8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在管理费用科目中直接列支用于职工福利的折旧费用,应记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按税法规定进行扣除,以上应调增你公司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56274.2元,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73443.19元,2015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250.88元。(二)你公司在申报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时,税前加计扣除了张娟红和丁玉龙两名残疾职工的工资、社保、公积金共计123246.05元。其中,张娟红税前加计扣除工资45435元、社保13444.54元、公积金4704元;丁玉龙税前加计扣除工资42862元、社保12438.51元、公积金436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九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公司税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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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35131.79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16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35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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