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开国税不罚〔2018〕2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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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云南陆良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53032210000103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殷红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税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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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逾期申报,你户所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编号为:陆国税外证〔2016〕294号,有效期限起止:20166年09月19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于2018年03月27日到税务机关办理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户轻微,在限期内主动改正且未造成税款流失,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云南省开远市国家税务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3-27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云南省开远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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