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杭综执(余)罚字〔2020〕第14020520060100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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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50000000799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蒙二虎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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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案件名称: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经查实:2020年05月03日夜间,当事人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余杭区东湖街道荷禹路乾元三期安置房项目工地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施工内容是工地8号楼8层楼板混凝土浇筑作业,现场施工工具为混凝土运输车一辆、混凝土泵车一台,环境噪声是由施工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噪声测试,测得噪声值为60.3dB(A),超出该区域国家规定的标准[GB12523-2011Leq≤55dB(A)]5.3dB(A),距离工地东侧约200米是乾北嘉苑小区,南侧约200米是乾元安置房4号地块(二期),西侧是荷禹路,北侧约50米老年中心过渡房。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杭综执余责改字〔2020〕第0002949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查证,当事人未经许可夜间施工是因混凝土公司调度方面的原因和施工工艺要求连续作业造成的,所以施工至2020年05月04日03时停止施工。2020年05月25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回复“2020年05月04日,该工地夜间施工的行为未经环保审批许可”的意见。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1日因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被立案查处,案件编号为【142019102520191】应当从重处罚。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01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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