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金环罚决字【2018】第0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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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7000001800744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少华 |
违法行为类型 | 涉嫌违法排放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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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我单位工作人员于2018年3月12日对你单位承接的郑州市金水区杨君刘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在密闭的空间下喷涂钢管且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并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18年3月12日在项目工地位于工地西北角1号塔吊下的未密闭的空地喷涂钢管并且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废气露天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应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对上述情形之规定“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等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郑州市金水区环保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6-11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2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郑州市金水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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