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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历史第16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东河工商处字[2015]8号
单位名称 东营阳辰商贸有限公司
注册号 37050320000178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田雅淇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东营阳辰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号:370503200001784;住所: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神州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戴九玉;注册资本:五拾万元;实收资本:伍拾万元;经营范围:前置审批项目:零售预包装食品,零售散装食品,现场制售散装食品,经营保健食品在本店内零售卷烟、雪茄烟。一般经营项目:服装、鞋帽、日用百货、水果蔬菜、水产品、金银珠宝、化妆品、数码产品、钟表眼镜、家用电器、纺织品、家居用品、箱包、计算机及耗材销售;营业期限:2009年01月20日至2029年01月19日。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金羽杰”巴厘纱围巾是2014年10月份从金羽杰公司进的货,共进了30件,进价是每件15元,销售价是每件38元;“轩美诗”女鞋是2014年10月20日从济南轩美诗总代理处进的货,共进了10双,进价是每双320元,销售价是每件544元;“奥古斯都”女皮靴是2014年10月份从济南奥古斯都鞋代理处进的货,共进了3双,进价是每双340元,销售价是每双560元。2014年11月4日,东营市工商局依法对上述三种商品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金羽杰”巴厘纱围巾按照FZ/T01053-2007,GB18401-2010(B类技术要求),FZ/T81012-2006和GB5296.4-2012标准检验,使用说明不合格,纤维成分分析项目实物质量不合格,结论为严重不合格产品;对“轩美诗”女鞋按照QB/T1002-2005,GB20400-2006(C类产品要求)标准检验,鞋号感官质量项目不合格,结论为一般不合格产品;对“奥古斯都”女皮靴按照QB/T1002-2005,GB20400-2006(C类产品要求)标准检验,鞋号和耐磨性能项目不合格,结论为一般不合格产品。东营市工商局于2015年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分别为SCL01G051585、SCL01G051560、SCL01G051547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15日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截至2015年4月9日“金羽杰”巴厘纱围巾抽检前销售10件,销售额是380元,获利230元,2014年11月4日按进价15元销售1件(抽检用),剩余19件在收到检验报告当日都退货了;“轩美诗”牌女鞋抽检前销售2双,销售额是1088元,获利448元,2014年11月4日按进价320元销售1双(抽检用),剩余7双在收到检验报告当日都退货了;“奥古斯都”女皮靴按进价340元销售1双(抽检用),剩余2双在收到检验报告当日退货了。当事人称销售上述三种产品货值共计2143元,非法获利678元,当事人未为此缴税,因此经核查,当事人违法所得678元。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经营主体;证据二: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据三: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证明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情况;证据五:商品监督抽查工作单三份,证明抽检情况;证据六: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证据七:检验报告三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不合格。2015年5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东河工商公行告字[2015]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同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友情提醒书》,提醒当事人规范守法经营,杜绝违法违章违规现象再次发生。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78元;2、罚款人民币2143元。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东营市河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领取“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并持“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5-05-14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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