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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历史第20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临)市监处字2015〔108〕号
单位名称 潍坊华跃磁电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 37072422801684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陈以贵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潍坊华跃磁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以贵住所:临朐县东城街道东阳路1256号注册号:370724228016847;经营范围:水泥自动化设备、除铁器、水泥包装设备、矿山设备、洗煤设备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5月份从山东临沂一供货商处以每台2450元的价格购进4台标注“上海章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字样的减速机,使用在该公司自己生产、销售的4台除铁器上,2015年5月底,当事人将该4台除铁器以每台9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吉林浑江一个体户,货值金额共36000元。截至我局检查时,当事人还未收到货款,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2015年6月1日,我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其经营场所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标注“上海章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字样的减速机。证据(二):2015年6月1日,我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送达的询问通知书1份1页,证明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及要求当事人所携带的材料。证据(三):2015年6月9日,对该公司工作人员李素芬的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的事实及货值金额等情况。证据(四):2015年6月9日,李素芬提交并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其身份情况。证据(五):2015年6月9日,李素芬提交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其个人的受委托情况。证据(六):2015年6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登记注册情况。证据(七):2015年6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标注“上海章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字样的4台除铁器的销售情况。当事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经上海章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许可在其产品上标注上海章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等字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之规定,属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领取《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山东临朐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地址:县城龙泉南路31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0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5-06-18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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