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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成立历史第16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奎市场监管处字[2015]4号
单位名称 潍坊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 37070040001283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张明健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潍坊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住所: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与福寿街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朱立新注册资本:美元210万元成立日期:2009年9月15日营业期限:2009年9月15日至2039年9月14日经营范围: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食品现场制售、食用农产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化妆品、洗涤用品、照相器材、灯具、玩具、文体用品、皮革制品、办公用品、计算机及配件、通讯器材、钟表眼镜、箱包、五金交电、化工产品、珠宝首饰、工艺品、家用电器、摩托车及配件、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自行车及配件、建筑装饰材料、农机配件、汽车配件;盐、酒、一类医疗器械及部分二类医疗器械的零售;自有场地和柜台租赁;停车场管理服务;仓储服务;家用电器维修注册号:3707004000128382015年1月4日,有举报者向我局反映,其从潍坊大润发商场购买的“天得利”呢绒休闲服经济南市产品质量检验院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请求我局依法查处。接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赴现场进行了检查,在现场发现共有7件举报人所称的呢绒休闲服,货号均为1302#,面料均标注为48%羊毛52%聚酯纤维,吊牌其他标注为:品牌天得利,品名呢绒休闲服,执行标准GB/T2664-2009,安全技术类别GB18401-2010C类,色号1#,里料100%聚酯纤维,等级一等品,厂址常熟市辛庄镇天得利制衣厂,代理商上海恒依工贸有限公司,电话0512-52482166。规格分别为170/92A(4件)、175/96A(2件)、185/96A(1件)。我们立案对此进行了调查。现查明,当事人潍坊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通过济南总公司统一配货,在其店内服装专柜销售由上海恒依工贸有限公司供货的常熟市辛庄镇碧思妮服饰厂生产的“天得利”牌呢绒休闲服。经现场检查,现库存该服装7件,标价338元/件,货号均为1302#,吊牌标注的面料均为48%羊毛52%聚酯纤维。经抽样送潍坊市纤维检验所检验,两个样品的聚酯纤维含量分别为46%和45.1%,羊毛含量分别为54%和54.9%,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产品价格,上述7件呢绒休闲服共计货值2366元(338×7)。因检验结果只对该7件服装有效,当事人售出部分无法判定是否合格,所以未产生违法所得。当事人潍坊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本局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已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未提出异议。2015年3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奎市监管告字[2015]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力,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请。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服装,其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应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库存不合格休闲服货值不大,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一百五十四“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二)裁量标准:[轻微]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能主动改正的,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不合格“天得利”呢绒休闲服7件;二、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潍坊市奎文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5-03-31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潍坊市奎文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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