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抚环罚决字[2018]第0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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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号 | 21040000001055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杨宪礼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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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2018年11月17日,市环境监察人员处理2018年11月16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交办信访案件,到你单位现场检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夜间厂界噪声进行了监测。依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厂界东北监测值为63.6dB(A),标准值为55dB(A),超标分贝值为8.6dB(A)。厂界东南监测值为62dB(A),标准值为55dB(A),超标分贝值为7dB(A)。厂界西南监测值为61.8dB(A),标准值为55dB(A),超标分贝值为6.8dB(A)。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抚顺市环境保护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03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10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抚顺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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