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绍虞税稽罚[201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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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00000004360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阮静波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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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所)于2017年10月12日至2018年6月14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少扣缴个人所得税。你单位2014年支付给3位独立董事报酬共计30万元;2015年支付给独立董事报酬计225000元;2016年支付给独立董事报酬计375000万元,支付时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少扣缴个人所得税156000.00元。2、少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2016年你单位新增土地二块,坐落在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中土地权证号为浙(2016)绍兴市上虞区不动产权第0002949号,成交确认时间为2016年4月11日,土地面积为61205平方米,使用期限从2016年4月11日起至2066年4月10止;另一宗土地权证号为浙(2016)绍兴市上虞区不动产权第0016938号,成交确认时间为2016年10月20日,土地面积为4615平方米,使用期限从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66年10月19止。2016年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6397.09元。3、少申报房产税(1)2006年8月签订《租赁协议》,将厂房原价计9656497.90元连同土地出租,2014年、2015年每年收取租金50万元,在申报房产税时将50万元中15万元作为房屋租金申报房产税,其余部分作为收取场地使用费未申报房产税,少申报房产税。(2)当年新增房屋未按规定申报房产税。合计,2014年房产税应补缴12756.39元,2015年应补缴408750.78元。4、少申报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1)2016年1月房租收入125000元,未申报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2)2017年9月自查补缴增值税,其中2015补缴增值税290558.05元,2016年补缴增值税11142.27元,国税部门检查,应补缴2016年增值税38777.60元,未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经计算,少缴2016年营业税6250.00元、201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4527.91元、201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3393.66元。5、少申报企业所得税。(1)2014-2016年将科技大楼(研究所)等房屋建筑物折旧计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按50%加计扣除;(2)2014年12月计提工会经费996646.25元挂“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明细账,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税务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8-21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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