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成规监罚[201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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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51010000005231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肖长青 |
违法行为类型 |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受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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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你单位在成华区建设南路8号和10号修建的住宅、商业及配套设施、公厕(经济适用房)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陆拾叁万柒千叁佰肆拾柒元圆整????罚款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行高新支行民丰大道分理处,户名:??成都市财政局应缴预算归集户,账号:4402235009008901287?,单位代码:21330100.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局上一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16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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