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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历史第25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克罚〔2018〕23号
单位名称 永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号 650200030001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王毅
违法行为类型 (一)企业所得税问题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1.2013年度,你公司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结转房地产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经重新计算,你公司开发的教育新村项目、西月潭花苑项目、克市东南地区A区商用房项目、风云小区项目、雅典娜D区项目、雅典娜花苑地下车位项目应结转销售不动产收入44,805,099.46元,销售不动产成本28,599,179.01元。另外你公司以前年度开发的项目后续维修支出合计3,657,218.00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经检查,以下项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你公司2013年4月10101号凭证记载,支付住宿费4,020.00元;5月10035号凭证记载,支付住宿费1,220.00元,以上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差旅费”。经核查,上述支出属业务招待费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规定。你公司当年销售收入51,734,488.36元,最高扣除限额为258,672.44元,业务招待费支出为464,455.03元,比例扣除限额为278,673.01元。你公司2013年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额为258,672.44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5,782.59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自行调增了200,542.59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240.00元。(2)你公司2013年5月10068号凭证记载,为霍雄的新A-W6851的车辆办理加油卡支出20,000.00元,计入了“管理费用”。经核查,该车辆不是你公司的车辆,霍雄也不是你公司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22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税务局稽查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25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22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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