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吉市市监质行处[2021]2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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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吉林市吉九肥料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22029400000154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曹长德 |
违法行为类型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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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在省厅组织的2021年流通领域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吉林市吉九肥料有限公司生产的3种规格肥料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事人对检测报告,不合格项无异议。当事人生产3种同一批次不合格肥料货值金额共该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从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从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处罚如下:1、对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肥料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32,082元;2、没收违法所得1,416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06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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