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克罚〔2018〕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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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新疆同益投资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65020005000068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建新 |
违法行为类型 | 你公司2014年5月1092号凭证“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19,447元,后附发票记载的摘要为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干果;2015年3月10010号凭证“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7,970元,后附发票记载的摘要为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干果。经调查,上述所列支出是为答谢客户发生的费用,你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各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所得”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之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的,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之规定。你公司向客户赠送的礼品支出,2014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889.40元,2015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94元,以上税款共计5,48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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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2741.7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税务局稽查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5-30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2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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