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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历史第20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红建环罚字〔2021〕33号
单位名称 云南建水锰矿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 53252400000004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李宗有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字〔2021〕33号云南建水锰矿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217995213P公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企业地址:建水县临安镇南营寨村2021年5月13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建水县临安镇南营寨村对云南建水锰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3月11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委托云南科源生态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化工一厂锅炉废气排口进行采样监测。2021年4月2日,云南科源生态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云南建水锰矿有限责任公司检测报告》(KYJC2021〔0101〕号),监测报告中显示,你公司氮氧化物平均浓度折算值为499mg/Nm3,超《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00mg/Nm3的0.25倍。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1年5月13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4月2日,云南科源生态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云南建水锰矿有限责任公司检测报告》(KYJC2021〔0101〕号)及现场照片、视频资料为证。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1〕33号)及《送达回证》于2021年6月21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经本局案审委员会研究,你公司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针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氮氧化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单位:建水县财政局账号(预算级次):240706000004278001(州级)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建水县支库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5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10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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