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玉市监行处〔202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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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云南阳光食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53042110000422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岳修辉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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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酸腌菜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贰佰叁拾玖元捌角肆分(¥1239.84元);2、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上述1、2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捌万壹仟贰佰叁拾玖元捌角肆分(¥81239.84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16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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