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浙盐地税稽罚[2015]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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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40000001333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韩建红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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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经我局于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12月21日对你单位2012年01月0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一)二0一二年度1、你单位于2012年10月29日与浙江华兴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电木粉车间室外地坪工程,工程造价为91233.00元;嘉化集团阻燃型PE屋面板安装工程,工程造价为84000.00元;土建零星工程,工程造价为对方企业开具的建筑业发票金额,计价款421238.00元,以上三个合同价款为596471.00元。你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纳合同印花税。2、你单位2012年10月29日经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证书,证书编号为GF201233000459,有效期三年。你单位2012年度开发电木粉产品质量提升新工艺技术开发等12个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均上报了方案经海盐县科学技术局和海盐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同意实施,2012年你单位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加计扣除了7803309.29元。经检查核实你单位2012年度在“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人工费”中列支研发项目名单外员工工资合计1341543.54元,其中项目编号RD2009-02为213744.14元,RD2010-10为131623.72元,RD2011-01为80469.50元,RD2011-02为134134.75元,RD2011-04为506442.09元,RD2012-01为57884.07元,RD2012-02为34397.24元,RD2012-03为38698.64元,RD2012-04为68839.25元,RD2012-05为75310.14元,造成当年度多加计扣除研发费用670771.77元。(二)二0一三年度1、你单位于2013年10月16日和11月6日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防腐有限公司签订二份设备、管道防腐施工合同,工程造价为2300.00元和87000.00元;2013年10月28日与嘉兴市防腐绝热安装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设备、管道绝热施工合同,工程造价为51900.00元;你单位与浙江华兴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土建零星工程,工程造价为对方企业开具的建筑业发票金额,计价款715395.00元;与中天建设集团浙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5-12-30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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