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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合资) 成立历史第20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浙桐)质技监罚字〔2017〕28号
单位名称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50040000675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陆骧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照安全技术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濮院镇工贸大道1118号的桐乡市濮院仁济肛肠专科医院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在对该单位一部电梯(型号TKJ1000/1.0-JXW,出厂编号G13918-P)的安全技术档案进行查阅时,发现了一份日期为2017年4月18日的维保记录。该医院现场负责人李秀梅表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的维保工是在2017年3月29日对电梯进行维保并填写了此份维保记录,当时由该院院长金琰签字确认,但未及时发现维保工假填日期的行为。2017年4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医院进行检查,该院负责人李秀梅表示在3月31日至4月21日期间,维保单位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没有派人前来进行电梯维保,也未填写过维保记录。现查明:1、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与桐乡市濮院仁济肛肠专科医院签订了电梯维保合同,电梯处于保养合同期内。2、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至2017年4月21日的长达23日内,未对桐乡市濮院仁济肛肠专科医院的电梯(型号TKJ1000/1.0-JXW,出厂编号G13918-P)进行维护保养。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TSG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十六条“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其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订合理的保养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22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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