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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市地税稽罚[2017]65号
单位名称 浙江塔牌绍兴酒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62100003874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袁承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塔牌绍兴酒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1、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6550605.14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137651.29元。(1)2015年1月4日第4号凭证在“营业费用”中列支塔牌绍兴酒镜湖专卖店装修费91577.00元,租赁期是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2014年度可以摊销2543.81元,应作纳税调整减少。(2)2015年5月28日第737号凭证在“营业费用”中列支上海侯顺工贸有限公司塔牌绍兴酒专卖店装修费145000.00元租赁期是2014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2014年度可以摊销7250.00元,应作纳税调整减少。综上所述,2014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2448.46元。2、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5550803.11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6387700.78元。(1)2015年1月4日第4号凭证在“营业费用”中列支塔牌绍兴酒镜湖专卖店装修费91577.00元,租赁期是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2015年度可以摊销30525.72元,多列支61051.28元,应作纳税调整增加。(2)2015年5月28日第737号凭证在“营业费用”中列支上海侯顺工贸有限公司塔牌绍兴酒专卖店装修费145000.00元租赁期是2014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2015年度可以摊销29000.00元,多列支116000.00元,应作纳税调整增加。(3)2015年7月21日第363号凭证在“营业费用”中列支塔牌金柯桥大道专卖店装修费42906.00元租赁期是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2015年度可以摊销7151.00元,多列支35755.00元,应作纳税调整增加。(4)2015年6月5日公司与绍兴县湖塘王芳书店合同价是5000.00元,绍兴市柯桥地方税务局认为合同价过低,调整到9000.00元,公司按营业额9000.00元申报缴纳地方税费1593.00元,按5000.00元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入账,2015年企业入账3407.00元,2015年度收入应入账4209.44元,少列收入4209.44-3407.00=802.44元,应作纳税调整增加。综上所述,2015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53402.18元。3、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4067610.01元。(1)2015年1月4日第4号凭证在“营业费用”中列支塔牌绍兴酒镜湖专卖店装修费91577.00元,租赁期是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2016年度可以摊销30525.72元,应作纳税调整减少。(2)2015年5月28日第737号凭证在“营业费用”中列支上海侯顺工贸有限公司塔牌绍兴酒专卖店装修费145000.00元租赁期是2014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2016年度可以摊销29000.00元,应作纳税调整减少。(3)2015年7月21日第363号凭证在“营业费用”中列支塔牌金柯桥大道专卖店装修费42906.00元租赁期是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2016年度可以摊销14302.00元,应作纳税调整减少。(4)2015年6月5日公司与绍兴县湖塘王芳书店合同价是5000.00元,绍兴市柯桥地方税务局认为合同价过低,调整到9000.00元,公司按营业额9000.00元申报缴纳地方税费1593.00元,按5000.00元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入账,2016年度应入账3197.56元,3197.56元应作纳税调整增加。综上所述,2016年度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0630.16元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项进行了检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少缴2015年企业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七十罚款37241.1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21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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