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税一稽罚[202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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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40000001371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鄢标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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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1)你单位在与京山富瑞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于2018年5月取得该单位2018年5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共计金额485436.90元,税款14563.10元,价税合计500000元,发票代码为4200164320,发票号码为33810036-33810039,发票代码为4200171320,发票号码为15912585,此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于当月入账,列支“销售费用-市场推广费”500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证明单》,证实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属虚开。(2)你单位在与武汉阿乐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于2018年1月取得由该单位2017年12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金额194174.76元,税款5825.24元,价税合计200000元,发票代码4200162320,发票号码为08420858-08420859,此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于当月入账,列支“销售费用-市场推广费”200000元;2018年3月取得由该单位2018年2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金额388349.52元,税款11650.48元,价税合计400000元,发票代码4200171320,发票号码30273882-30273885。此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于当月入账,列支“销售费用-市场推广费”400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证明单》,证实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属虚开。(3)你单位在与洪湖市启桂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于2018年10月取得由该单位2018年8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共计金额14077.67元,税额422.33元,价税合计14500元,发票代码为4200164320,发票号码为04098405,此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于当月入账,列支“销售费用-会务费”145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证明单》,证实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属虚开。(4)你单位在与潜江市权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于2018年1月取得由该单位2017年12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金额194174.76元,税款5825.24元,价税合计200000元,发票代码4200171320,发票号码为01796675-0179667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嘉兴市税务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21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32.438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嘉兴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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