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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历史第32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税稽罚[2019]259
单位名称 生贵阀门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30300002589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王哲
违法行为类型 生贵阀门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现查明,(1)生贵阀门有限公司在2015年3月、4月取得广州市荣辉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发票号码14493220#,14493221#,14493222#,14493223#,14525677#,14525678#,14525679#,14525680#,14525681#,14525682#,14525683#,14525684#,14525685#,金额合计1247863.24元,税额合计212136.76元,价税总额1460000.00元。金额1247863.24元已入原材料成本,税款212136.76元已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其中2015年3月抵扣税款65384.60元,4月份抵扣税款146752.16元。(2)经并案调查,生贵阀门有限公司2015年5月取得深圳市成恒中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发票号码№10399584、№10399585、№10399586、№10399587、№10399588、№10399589、№10399590、№10399592、№10399593、№10399594、№10399595、№10399596,金额合计1068376.03元,税额合计181623.97元,价税总额1250000.00元。税款181623.97元已于2015年5月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对你公司银行账户和相关账户检查表明:你公司存在让他人垫资“货款”,取得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其行为已构成偷税。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决定对你公司对已抵扣的增值税393760.73元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236256.4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龙湾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温州市税务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02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23.626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温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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