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舟定卫消罚〔2020〕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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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舟山市万民大药房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90200002584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江丽 |
违法行为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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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舟山市定海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5日对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南路的某药房进行检查,发现:1、该店正开门营业中;2、在该药店消毒用品货架上随机抽取“某抑菌液”最小销售包装上标注产品成份:大马士革玫瑰纯露,芦荟提取物,苦参提取物,蛇床子提取物等;使用范围:抑菌清洁,可用于腋下等部位的抑菌清洁等,使用方法:一天2-3次等信息;“某疤痕抑菌”最小销售包装上标注:薰衣草提取物、积雪草提取物;使用方法:每日早晚各一次等内容;“某灵”抑菌膏最小销售包装外标注蛇床子提取物、马齿苋提取物、苦参提取物;使用方法:每日早晚各一次等内容;对上述消毒产品进行证据现行登记保存(文书号舟定卫消证保(2020)第002号);3、现场拍摄照片2张,视频1段。本局于2020年11月25日受理并立案,对当事人经营的消毒产品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一事予以调查。2020年11月27日,该药房法定代表人江某接受本局调查询问,其陈述“某抑菌液”“某疤痕抑菌”“某灵”抑菌膏是该店售卖的消毒产品,其承认“某抑菌液”“某疤痕抑菌”“某灵”抑菌膏最小销售包装标签确实未标明有效成分含量及主要植物拉丁文名称。“某抑菌液”最小销售包装标签说明书标注了“腋下”禁止标注的特定部位,以及三种抑菌剂均标注了“一天2-3次”“每日早晚各一次”等与药品类似用语。2020年12月4日,本局向产品责任单位所在地卫健部门河南省驻马店市卫生健康局发出书面情况通报。至此,该案件调查终结。现已查明:该药房经营的抗(抑)菌剂“某抑菌液”“某疤痕抑菌”“某灵”抑菌膏最小销售包装标签未标注有效成分含量及主要植物拉丁文名称,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的要求;“某抑菌液”最小销售包装标签说明书标注了“腋下”禁止标注的特定部位,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要求;以及三种抑菌剂均标注了“一天2-3次”“每日早晚各一次”等与药品类似用语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十九条的要求;以上均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发现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未发现造成严重后果。本局已按法定程序于2020年12月9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舟定卫消罚告〔2020〕15号),告知本局拟对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舟山市定海区卫生健康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15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0.08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舟山市定海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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