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舟定卫消罚〔202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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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舟山市万民大药房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90200002584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江丽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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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5月31日,舟山市定海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南路某药店经营销售的消毒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并抽取“夫易康?时珍本草霜”,规格15g/支、批号20200701、生产企业:湖南齐海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6支送检;现场拍摄照片3张、视频1段;2021年9月28日,我局收到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编号为(消)20210353)显示:样品中的丙酸氯倍他索为564.02ug/g;当日,卫生执法人员向该公司出具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及要求该产品撤柜、已售产品召回的卫生监督意见书。根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三十条的要求,被处罚人经营的消毒产品“夫易康?时珍本草霜”中含有丙酸氯倍他索564.02ug/g,不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消毒产品中丙酸氯倍他索和盐酸左氧氟沙星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54号)中丙酸氯倍他索检出限值为0.009ug/g”的规定。经初步审查,被处罚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9月28日受理立案并开展调查。10月8日,卫生执法人员对舟山市万民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复查,消毒产品货柜上未发现抗抑菌制剂“夫易康?时珍本草霜”。至此,该案件调查终结。现已查明:该药店经营的消毒产品“夫易康?时珍本草霜”中含有丙酸氯倍他索,不符合卫办监督发〔2010〕54号的规定,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无证据表明被处罚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也无证据表明被处罚人造成了感染性疾病暴发及其他严重后果。该公司经营的消毒产品“夫易康?时珍本草霜”中含有丙酸氯倍他索,不符合卫办监督发〔2010〕54号的规定,可以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决定给予被处罚人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已按法定程序于2021年11月5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舟定卫消罚告〔2021〕12号),告知本局拟对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被处罚人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享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因此视为被处罚人自己放弃该权利。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支行(账户名称: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4051010400213100000769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舟山市定海区卫生健康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11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0.12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舟山市定海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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