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温卫职罚〔202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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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浙江博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108110005551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君瑞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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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本局认为:2020年9月21日至2021年8月25日,浙江博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陆续安排贾贵金、甄妞妞、董小鹏、季伯林、万更生、杨顶力、张芬、向国英等8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关于“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已构成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的规定,鉴于浙江博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已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安排10名以下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属违法程度较轻,罚款5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本局决定对浙江博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18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8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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