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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吊销 个人独资企业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花市监批吊处字[2021]1125号
单位名称 广州市花都洪宇塑胶制品厂
注册号 44012100004483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陈启雄
违法行为类型 注册登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市花都洪宇塑胶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783754246W法定代表人:陈启雄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车城大道1号本局于2021年04月20日对当事人广州市花都洪宇塑胶制品厂未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涉嫌构成超过六个月未开业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截止2021年04月,当事人未报送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对此,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所指向的“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的行为,根据该法上述条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吊销营业执照”,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6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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