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野生园农副产品加工厂 访客留言 申请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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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 成立历史第13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清城市监食罚字〔2021〕25号
单位名称 清远市清城区野生园农副产品加工厂
注册号 4418020000015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曾桂权
违法行为类型 2021年1月19日,清远市清城区野生园农副产品加工厂生产(分装)的增智菇(标示生产厂家:清远市清城区野生园农副产品加工厂,商标:野生園,规格:200克/包,生产日期:2020.12.30)被云浮市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辖区一流通店进行抽检,据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XC21445302596100020)显示,抽检批次增智菇总砷(以As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报批主要领导审批,我局决定于2021年2月7日予以立案。2021年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及《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XC21445302596100020),告知当事人有复检的权利。当事人于2021年2月18日向云浮市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根据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GTJ(2021)LX0308)显示,总砷(以As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复检结果为不合格。另,当事人于2021年2月8日向各经销商进行不合格产品召回,共召回上述不合格增智菇32包。2021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召回的32包以及留样室1包共计33包增智菇依法进行扣押,并对当事人出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编号:清城市监食强决字〔2021〕25号)以及《财物清单》(编号:食〔2021〕25号)。2021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厂长曾秋媚(投资人曾益锋的姐姐,系该厂的实际负责人)进行询问。询问得知,当事人生产(分装)上述增智菇使用的生鲜菇是从十堰市茅箭区十堰伏龙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当事人在投入使用前有对原材料按照GB7096的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投入使用。上述增智菇共生产(分装)74包。其中用于出厂检验1包,留样1包,召回32包,实际当事人共销售40包,销售价格为15元/包,货值金额共计1110元,销售所得为600元,利润为5元/包,故利润所得为200元。当事人可以提供所使用原材料的检验原始记录及原材料检验报告、抽检批次增智菇的成品出厂检验原始记录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生产投料记录、销售记录、召回情况记录。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生产的增智菇33包;2、没收违法所得(利润所得)200元;3、处以人民币20000元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2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30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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