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市监行罚〔2020〕00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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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新县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号 | 41152310000040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吴岩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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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你单位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鉴于你单位经营的食品涉案货值较小,且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对经营的食品进行销毁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决定免除你单位行政处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信阳市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14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信阳市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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