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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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河北国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号 | 13050000001503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书臣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票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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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2017年度上述行为属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之规定,对你单位不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2483.35元的行为定性为不缴少缴,处以不缴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计12483.35元。2.对于你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之规定,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同时,上述行为违法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规定,鉴于已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予以处罚,因此,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上述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不再另行处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10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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