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江恩环罚〔202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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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恩平市骏龙木业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78500001122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黎健民 |
违法行为类型 | 2022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开展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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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开展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3月9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一)和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14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六十七条和七十二条的规定,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23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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