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浙金婺公路罚字[2016]第011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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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70200000890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潘刚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擅自超限运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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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潘韦韦于2016年08月04日驾驶车牌号为浙G25255的4轴重型自卸货车,从兰溪到竹马途经金兰中线7K+300M,被正在巡查的金华市婺城区公路管理段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74.02吨,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标准,该车超限34.02吨。经执法人员调查后,认为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对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元整和责令自行卸去超限部分货物。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交通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8-04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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