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16)冀0522民初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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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临城县水泥二厂 |
注册号 | 13052210000044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志平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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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一、被告临城县水泥二厂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津磊物流有限公司运费204969元;二、被告张志平对上述运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天津津磊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临城县人民法院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临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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