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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历史第19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江林罚决字【2019】第023号
单位名称 江山市为民木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88100000748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毛春燕
违法行为类型 江山市为民木业有限公司非法收购林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人江山市为民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群燕,总经理,执照号码91330881795575544W,地址大桥镇上仓村20号,邮编324100,联系电话13906701596。根据工作中发现,我局于2019年4月26日对被处罚人涉嫌非法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2019年3月至4月初,徐绪才(另案处理)多次前往仕阳村的“塘棣坞”山场上,未经审批,到本户山场上滥伐了林木;又未经他人同意,到姜朝和户山场上盗伐了林木。经鉴定,徐绪才在本户山场上滥伐非国家保护阔叶树5株,计立木材积0.0515立方米(折合木材材积0.0309立方米);在姜朝和户山场上盗伐非国家保护阔叶树22株、松树11株,共计立木材积1.9398立方米(折合木材材积1.1639立方米)。徐绪才所采伐的林木,由其本人用自己的电动三轮车运到为民木业出售。所以,被处罚人共收购到徐绪才盗伐、滥伐的林木计立木材积1.9913立方米(折合木材材积1.1948立方米)。根据江林[2018]71号文件规定计价,被处罚人非法收购的林木价值为叁佰贰拾肆元捌角叁分(¥324.83)。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木材的行为。应根据《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结合《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项较轻档:“非法收购木材数量5M3以下或者幼树200株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可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本机关于2019年5月5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林罚先告字[2019]第024号),告知被处罚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具体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要求,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现根据《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变卖所得324.83元;3、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佰贰拾肆元捌角叁分(¥324.83)。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和没收变卖款缴至江山市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201000013880225)。到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或者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江山市林业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09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江山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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