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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湛(遂)环罚字〔2021〕11号
单位名称 遂溪县大华糖业河头有限公司
注册号 44082300000186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黄木权
违法行为类型 2021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遂溪县河头镇新市村的制糖项目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1台32蒸吨/时锅炉和1台25蒸吨/时锅炉(锅炉燃料为甘蔗渣)正在使用,废水、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有废水、废气排放。当日,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委托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湛江)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排放口(编号:FQ-50304)排放的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环境监测报告》(编号:HJ210204-02)显示,当事人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折算浓度平均值为36.5mg/m3、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平均值为270mg/m3,一氧化碳折算浓度平均值为705mg/m3,分别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规定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20mg/m3,氮氧化物:150mg/m3,一氧化碳:200mg/m3)的0.82倍、0.8倍、2.525倍。
行政处罚内容 湛(遂)环罚字〔202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遂溪县大华糖业河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3757875319L法定代表人:杜海冰住所:遂溪县河头镇新市村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位于遂溪县河头镇新市村的制糖项目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1台32蒸吨/时锅炉和1台25蒸吨/时锅炉(锅炉燃料为甘蔗渣)正在使用,废水、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有废水、废气排放。当日,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委托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湛江)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排放口(编号:FQ-50304)排放的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环境监测报告》(编号:HJ210204-02)显示,你公司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折算浓度平均值为36.5mg/m3、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平均值为270mg/m3,一氧化碳折算浓度平均值为705mg/m3,分别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规定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20mg/m3,氮氧化物:150mg/m3,一氧化碳:200mg/m3)的0.82倍、0.8倍、2.525倍。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月28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环境监测报告》(编号:HJ210204-02)及现场照片,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等材料为证。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2021年3月2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湛(遂)环限改字〔2021〕3号],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2021年7月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遂)环罚听告字〔202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申请听证或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公开举行了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如下主要的陈述申辩意见:(一)去年我公司投入200多万元对现有锅炉建设除尘改造项目。但由于锅炉使用时间较长,漏风多,含氧过高,致使折算值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司组织专业维护锅炉等有关人员来现场讨论锅炉密封系统维修方案,计划今年检修期投资30多万元来维修。(二)在我们投入大量资金,且现有糖价低迷的情况下,望贵局能理解、体谅我司目前的困境。综上,你公司请求减免处罚。经集体研究,我局认为: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我局在拟定处罚金额时,已考虑你公司环保整改等情况,予以减轻处罚。综上,我局不采纳你公司提出减免处罚的意见。2021年12月8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认罚具结书》。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湛(遂)环限改字〔2021〕3号]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遂)环罚听告字〔2021〕7号]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湛(遂)环听通字〔2021〕4号]及《送达回证》、听证笔录,你公司提交的《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认罚具结书》等材料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综合你公司超标倍数、超标污染数目、排污(污染物类型)、排放口所在区域、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程度、小时排气流量以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等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的行政处罚。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遂溪分局政策法规股联系地址:遂溪县遂城镇新风路30号联系电话:7771093湛江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12月24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24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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